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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跷为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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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小编(30级)
楼主2025-6-5 18:10:07 使用道具 只看此人 举报
医书内容
名称: 二跷为病
书籍名称: 奇经八脉考
书籍关联tid: 685492
大分类: 二跷为病
书籍章节: 二跷为病
秦越人《难经》曰:阴络者,阴跷之络;阳络者,阳跷之络。阴跷为病,阳缓而阴急;阳跷为病,阴缓而阳急。

王叔和《脉经》曰:阴跷脉急,当从内踝以上急,外踝以上缓;阳跷脉急,当从外踝以上急,内踝以上缓。

又曰:寸口脉前部左右弹者,阳跷也,动苦腰背痛。又为癫痫僵仆羊鸣,恶风偏枯?痹身体强。

又曰:微涩为风痫,并取阳跷在外踝上三寸,直绝骨是穴。(跗阳穴也。)

又曰:寸口脉后部左右弹者,阴跷也。动苦癫痫寒热,皮肤淫痹。又为少腹痛里急,腰及髋窌下相连,阴中痛。男子阴疝,女子漏下不止。(髋,髀骨也。窌,腰下穴也。)

又曰:癫痫,不知所苦。两跷之下,男阳女阴。

张洁古曰:跷者,捷疾也。二脉起于足,使人跷捷也。阳跷在肌肉之上,阳脉所行,通贯六腑,主持诸表,故名为阳跷之络。阴跷在肌肉之下,阴脉所行,通贯五脏,主持诸里,故名为阴跷之络。阴跷为病,阴急则阴厥胫直,五络不通,表和里病。阳跷为病,阳急则狂走目不昧,表病里和,阴病则热。可灸照海、阳陵泉。(在膝下一寸?外廉陷中,足少阳之合也,筋病治此。)阳病则寒,可针风池、风府。(在项后入发际一寸,大筋内宛宛中,督脉、太阳、阳维之会也。)

又曰:在阳表者,当汗之。在阴里者,当下之。

又曰:癫痫昼发,灸阳跷;夜发,灸阴跷。《素问·腰痛论》曰:腰痛不可举者,申脉、仆参举之。(太阳之穴,阳跷本也。)

又曰:会阴之脉,令人腰痛,痛上漯漯然汗出。汗干令人欲饮,饮已欲走。刺直阳之脉上三痏。在跷上郄下五寸横居,视其盛者出血。

王启玄云:足太阳之脉,循腰下会于后阴,故曰会阴。直阳之脉,挟脊下行,贯臀至腘。循腨过外踝之后条直而行者,故曰直阳之脉也。跷为阳跷所生,申脉穴也。跷上郄下,乃承筋穴也。即腨中央如外陷者中也,太阳脉气所发,禁针刺。但视其两腨中央有血络盛满者,乃刺之出血。

又曰:昌阳之脉,令人腰痛。痛引膺,目??然,甚则反折,舌卷不能言。刺内筋为三痏。在内踝上、大筋前、太阴后,上踝二寸所。

王启玄云:阴跷起于然谷之后,上内踝之上,循阴股入阴,而循腹入胸里、缺盆,上出人迎之前,入頄内廉。属目内眦,会于太阳、阳跷而上行,故病状如此。内筋即阴跷之郄,交信穴也。

《素问·缪刺论》曰:邪客于足阳跷之脉,令人目痛,从内眦始,刺外踝之下半寸所各二痏。(即中脉也。)左刺右,右刺左,如人行十里顷而已。

《灵枢经》曰:目中赤痛,从内眦始。取之阴跷。(交信穴也。)

又曰:风痉反折,先取足太阳及中及血络出血。若中有寒邪,取阴跷及三毛上及血络出血。

李濒湖曰:足太阳,京骨穴也,在足外侧小指本节后大骨下,赤白际陷中。针三分,灸七壮。腘中、委中穴也,在曲膝后横纹中,针三分。阴跷取交信穴。(见前。)三毛,大敦穴也,在足大指外侧三毛中,肝脉之井也。针三分,灸三壮。血络者,视其处有络脉盛满者,出其血也。

又曰:阴跷阳跷,阴阳相交,阳入阴,阴出阳,交于目锐眦。阳气盛则瞋目,阴气盛则瞑目。热厥取足太阳、少阳。

《甲乙经》曰:人病目闭不得视者,卫气留于阴,不得行于阳。留于阴则阴气盛,阴气盛则阴跷满,不得入于阳则阳气虚,故目闭也。

病目不得瞑者,卫气不得入于阴,常留于阳。留于阳则阳气满,阳气满则阳跷盛,不得入于阴则阴气虚,故目不瞑也。

《灵枢》曰:五谷入于胃也,其糟粕津液宗气,分为三隧,故宗气积于胸中,出于喉咙,以贯心肺而行呼吸焉。营气者,泌其津液,注之于脉,化而为血,以荣四末,内注五脏六腑,以应刻数焉。卫气者,出其悍气之剽疾,而先行于四末分肉皮肤之间而不休焉。昼日行于阳,夜行于阴,常从足少阴分间,行于五脏六腑。今厥气客于五脏六腑,则卫气独卫其外,行于阳,不得入于阴。行于阳则阳气盛,阳气盛则阳跷陷。不得入于阴则阴气虚,故目不瞑也。治当补其不足,泻其有余,以通其道而去其邪,饮以半夏汤一剂。阴阳已通,其卧立至。其方用流水千里以外者八升,扬之万遍,取其清五升煮之,炊以苇薪火沸,置秫米一升,治半夏五合,徐炊令至一升半。去其滓,饮汁一小杯,日三稍益,以知为度。故其病新发者,覆杯则卧,汗出则已,久者三饮而已。

李濒湖云:《灵枢》有云足太阳之筋为目上纲,足阳明之筋为目下纲,寒则筋急目不合,热则筋纵目不开。又云壮者血气盛,肌肉滑,营卫不失其常,故昼精而夜瞑;老人气血衰,气道涩,卫气内伐,故昼不精而夜不瞑。又云多卧者,肠胃大而皮肤涩,分肉不解,卫气行迟故也。张子和云:思气所至为不眠,为嗜卧。巢元方云:脾病困倦而嗜卧,胆病多烦而不眠。王叔和《脉经》云:水流夜疾有声者,土休故也,人亦应之。入夜卧则脾不动摇,脉为之数疾也。一云脾之候在睑,睑动则知脾能消化也。脾病则睑涩嗜卧矣。数说皆论目闭目不瞑,虽不言及二跷,盖亦不离乎阴阳营卫虚实之理,可互考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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