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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男子,年二十,素嗜酒色。两目赤痛,或作或止。两尺洪大,按之微弱。余谓少年得此,目当失明。翌早索途而行,不辨天日,众皆惊异。余与六味地黄丸料加麦冬、五味,一剂顿明。 【《薛案辨疏》卷下】 原按:此案致病之由,既以素嗜酒色。而脉象又见两尺洪大,按之微弱,其为肾虚火泛也。用金水相生之法,无待言矣,独以脉论,可用引火归源之法,而不用者,大都上无火症,下无寒症也。虽然有虚火上炎,得酸收亦能敛而归源矣。但翌早失明,何变之暴也。一剂顿明,何应之速也。知病暴者,其效速。而病缓者,其效迟。若渐渐至于失明者,何能一剂而应耶。
《中国男科医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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